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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加快海洋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20 14:19:51 
发布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省海洋资源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把海洋资源大省转变为海洋经济大省的进程,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对海洋开发的扶持力度,采取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现行促进海洋开发的各项政策措施
  (1)继续执行1993年全省海洋工作会议以来,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扶持海洋产业发展,加快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科技兴海力度,搞活对外贸易,发展对台小额贸易,扩大海岛地区经济管理权限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今后,除依据国家政策需作调整的以外,已出台的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各地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抓好落实。

  二、支持开发海洋资源,加快海洋产业发展
  (2)把海洋渔业作为近期海洋产业开发的突破口。海洋渔业发展要主攻养殖,开拓远洋,深化加工,搞活流通,坚持捕养加并举,渔工贸结合,切实推进渔业产业化。同时,大力发展港口海运、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海洋旅游、海洋功能食品和海洋药物,以及临港型工业,努力形成我省海洋产业跨世纪发展的新优势。
  (3)积极扶持浅海滩涂养殖。“九五”后三年,全省要新增浅海滩涂养殖和海水网箱养殖30万亩(只)。凡纳入省海水养殖规划的新开发项目,每亩(网箱以只为单位)一次性给予贷款贴息100元,省和县(市)财政各分担50%。对开发荒滩、荒水和废弃盐田养殖项目,自有收入年份起免征三年农业特产税。对省规划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苗种场,其农业特产税征收后余额返还。
  (4)有重点地鼓励发展远洋渔业。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远洋渔业的组织和指导,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一二家对外统一联系、对内统一服务的集团公司;鼓励规模较小的远洋渔业企业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形式走联合发展的道路,提高远洋渔业的组织化程度,切实改变目前多头对外、小而散的状况。“九五”后三年,省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用于鼓励发展远洋渔业,其中300万元用于新渔场开发等方面的贷款贴息,100万元用于技术培训等;安排一定的支农周转金,用于省重点扶持的远洋渔业项目的渔船购建和远洋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市县财政也应作出相应安排。远洋渔业所需外汇及配套资金,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申请设立渔需物品保税库。
  (5)大力扶持发展一批从事海水产品加工和流通的龙头企业。沿海市县要选择一批经济效益较好、与捕捞和养殖户联系较为紧密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渔业龙头企业享受省委(1998)9号文件中有关扶植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省有关部门要在沿海地区特别是海岛县选择若干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的企业,列入省“百龙工程”,这类企业除享受一般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外,省财政给予专项贴息资金扶持,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建立养殖生产基地和水产品销售网络等项目的贷款贴息;企业所需的海水产品收购资金,金融部门应予优先安排;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征收后由当地财政视财力可能,给予部分返还或全部返还。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龙头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酌情减征或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6)加强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做好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的规划,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重点扶持若干个布局合理、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省里确定的重点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可视作省重点工程,优先安排用地,其征(使)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可按最低标准执行。
  (7)充分发挥港口资源优势,努力发展海洋运输业和临港型工业。要把宁波至舟山港域的开发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按照国家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组合港的指示精神,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功能互补,避免重复建设;加快温台港口群和杭州湾北岸乍浦港的统筹规划与开发建设。大力推行联船东、联货主的“双联”开发,鼓励建设公用码头;对港区周边一定区域的土地,可实行有偿使用,允许和支持港口企业进行综合开发。进一步加强港口集疏运网络和揽货系统建设,支持以现有省级海运企业为骨干、沿海市县航运企业为基础,通过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组建海运船队。积极探索与中远公司香港等地船公司的合作,开拓远洋航线。
  要在宁波滨海地区、杭州湾北岸、温州七里和浙江中部沿海等临港区域选择发展电力、石化、钢铁和修造船等产业。这些产业领域应大力吸引国内外大公司、大集团投资,借助外力加快发展。
  (8)用足、用好现行政策,大力发展沿海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在沿海条件比较好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内,划定一定区域设立加工贸易区,区内加工贸易项目视同省重点项目,在土地使用方面给予保证。鼓励企业进宁波保税区开展加工贸易,经海关核准,主要工序在区内进行的加工企业,可将产品的某些环节委托区外企业加工,并按规定将产品和余料运回区内;需要从区外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其他地区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申请建立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
  充分利用我省深水港口资源丰富和宁波保税区港区联动的优势,积极开展转口贸易业务。有关部门要规范管理,完善服务,减少审批环节,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为发展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提供良好的环境。
  (9)大力发展海洋旅游业。省级旅游发展统筹资金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海洋旅游业,其中用于发展海岛旅游业的比例不低于省级统筹基金总量的10%。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海洋旅游企业争取发行债券或股票上市。选择旅游资源条件较好、且有一定开发基础的区域,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鼓励发展国际游船业务,在入关、签证、停泊、边检等方面,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支持。
  (10)财政金融要加大对海洋产业开发的支持力度。省财政要逐年增加农村水产补助费,投入海洋产业开发的支农周转金也要逐年增加,重点扶持经济、社会效益好的海水养殖、远洋捕捞和水产品加工项目。省和沿海市县各级农业发展基金要安排一定资金投入海洋产业开发。对“八五”期间投放于海水养殖、捕捞、加工等方面的贷款余额,“九五”期间收回部分继续周转用于海洋产业开发。各商业银行新增贷款中用于海洋产业开发的比例要逐年增加,力争“九五”期间每年用于海洋产业开发的新增贷款增长速度不低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长水平。对有效益的生产经营性海洋产业开发重点项目,各商业银行实行信贷倾斜,并在利率上予以优惠,尽量做到了不浮或少浮。人民银行要做好金融机构的协调、指导工作。

  三、加大对海岛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努力改善海岛地区的投资和生活环境
  (11)支持海岛基础设施建设的原有政策不变,力度不减。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省委(1996)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支持海岛的水利、交通、通信、电网及小城镇道路建设。加快主要岛屿的海塘建设,加快海岛公路和岛陆、岛岛之间的交通码头建设,加快岱山、嵊泗岛屿电网与大电网的电力联网,加强舟山本岛、洞头等岛屿与大电网的联接,鼓励大电网覆盖不到的海岛建立风一柴发电机组。
  (12)海岛开发水为先。对海岛“五自”水库工程在立项上予以优先安排,补助标准按省规定的上限执行。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造水、供水一体化投资新体制。大力发展节水型产业。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逐步解决海岛供水问题。
  (13)支持海岛地区实施“大岛建、小岛迁”战略。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引导缺乏基本生产和生活条件的小岛居民向大岛迁移,各级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扶持,有关部门在农转非指标、建设用地指标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中心城镇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14)加快中心渔港建设。渔港建设资金实行“民办公助、以港养港”办法筹集。省对一二级渔港适当给予基本建设资金补助,全省每年渔港建设补助资金增加到1000万元,省、市、县按3∶2∶5的比例分担。三级渔港建设原则上由当地负责,对部分与海塘工程相结合的渔港建设项目,经过论证并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列为标准海塘工程,享受省政府的有关补助政策。
  (15)切实减轻渔民负担。严禁在渔区搞中央和省规定以外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严禁各种摊派行为;凡中央和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恢复,仍在执行的要坚决停止,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要纠正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或强制性服务等错误做法。各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向渔民发放各种证照要减少环节,降低收费标准。

  
    四、加快改革开放,形成充满活力海洋开发新机制

  (16)大力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鼓励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大企业、大集团、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以资金、技术入股,参与投资开发海洋产业。对荒滩、荒涂、荒水、荒岛,可按规定继续采用招标、转让、拍卖、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利用,其使用权限根据用途可达50--70年,并允许在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出租和抵押;对海域使用权依法有偿出让、转让或出租。但对那些包而不用、荒芜两年以上的浅海滩涂和岛屿成片土地,所有权属单位有权收回。
  (17)支持和鼓励海洋开发的优势企业进行直接融资。选择条件较好的海洋开发龙头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上市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省内外上市公司直接投资海洋开发;鼓励外资嫁接改造海洋开发企业;鼓励转制企业职工入股增资。
  (18)加快海岛及沿海地区基础设施产业化的开发进程。借鉴利用外资中的BOT等方式,以及国(境)外某些行业项目由政府给予特批专营的方式,吸引外资、社会法人和民间资金投资于海岛及沿海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19)努力扩大海水产品出口,优先安排有条件的海洋开发龙头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积极帮助海珍品养殖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或在外贸部门挂设水产进出口部。大宗海水产品,特别是鲜活产品出口,有条件的可实行直达运销,具体办法由省口岸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0)鼓励国内外企业直接投资海洋产业。从事和兴办港口、码头、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远洋渔业、海水养殖、海洋运输、海洋旅游、水产品加工、海洋科技、海洋环保及临港型工业生产项目,进口所需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施工机械等,符合国发(1998)3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均可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浙政(1998)9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21)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海洋产业开发的风险防范机制。全省各级各类保险公司要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保险业务,特别是要积极开展海水养殖保险,形式可以多样化,可由保险公司直接办理,也可由依法组建的保险互助会办理。政府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海洋产业开发的保险工作。

  五、实施“科技兴海”工程,充分发挥科技教育在海洋开发中的先导作用
  (22)加大海洋科技攻关力度。围绕海水增养殖和外海远洋捕捞、海洋生物技术、海水利用技术、海洋防灾减灾技术等重点技术领域,进行科技攻关。近期应重点突破海水增养殖技术和海洋生物资源深度开发利用技术。由省科委牵头,在海洋科技攻关、科技兴海示范区建设以及海洋科技成果推广方面,建立全省性较为紧密的科技协作网络,组织好各类项目的实施。省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科技兴海专项经费,省科委在科技项目安排中逐年增加对海洋科技的开发力度。
  (23)抓好海洋科技队伍建设。支持现有与海洋产业相关的研究机构充实力量,建立专业研究所,提高研究开发能力。支持、鼓励国家干部、科技人员采取调动、聘用、借用、短期服务、兼职等多种形式到海岛地区工作或从事海洋开发。对调动或辞职的,原干部身份不变,户粮关系可以不迁,工龄和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鼓励改行的科技人员“归队”,其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与本单位同条件人员同等对待。对在海岛地区从事海洋科技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其农村户口配偶、子女的“农转非”可不受本人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大中专毕业后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海岛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可办理1名农村户口的子女“农转非”。对海岛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指标、条件等方面作适当倾斜。对在海岛地区工作的人员,继续享受海岛津贴,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标准。同时,积极引进人才,并为其生活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在海洋开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
  (24)大力发展教育,普遍提高从事海洋开发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充分发挥本省现有教育资源潜力,办好浙江海洋学院,在现有的高、中等院校中调整或增设与海洋开发相关的院系或学科,加快高中级人才的培育步伐。在海岛及沿海地区大力发展与海洋开发有关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在中小学的乡土教育中适当增加海洋知识课程。有计划地选送从事海洋开发人员到国内外海洋院所培训,广泛开展海洋开发的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
  (25)建立有效的支持海洋开发的科技信息服务网络。省海洋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及涉海产业主管部门要协作配合,建立起我省海洋开发的信息情报网络,为广大沿海群众发展生产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要加快建立健全以海洋渔业生产为重点的技术示范、推广与病害防治服务体系,省有关产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沿海市县政府,落实经费、人员和机构。沿海县(市)渔业技术推广站要充实力量,渔业重点乡镇应建立渔技站,一般渔业乡镇要按规定配齐渔技员。

  六、切实加强对海洋开发的领导和综合管理
  (26)加强对海洋开发的组织领导。省级沿海市、县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海洋开发,并落实一位政府领导分工负责。要进一步理顺和强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能,加强各涉海部门的分工合作。
  为充分听取专家意见,提高海洋开发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省里成立了海洋开发专家咨询组。
  (27)设立海洋开发管理专用资金。从1997年起,“九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以后视财力情况逐年有所增加,并从沿海市县征收的海域有偿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集中20%,建立省海洋开发管理专用资金。沿海各市县也要相应建立海洋开发管理专用资金。省海洋开发管理专用资金主要用于海洋资源和环境的监测、规划和管理,支持海洋资源综合开发试验,以及引导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
  (28)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保护和海洋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严格限制向海洋倾废、排污,对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加强舟山和重点沿海县(市)海洋资源与环境监测站的建设,逐步建成海洋灾害预警系统和海洋油污染应急系统。
  (29)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洋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海洋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实施《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加强海上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把海洋开发纳入法制轨道。
  沿海各市县和省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大胆实践,勇于探索,认真研究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运用更加灵活、务实的政策来加快海洋经济的发展。

                                                             
中共
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199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