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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实行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发布时间:2016-11-17 15:56:24 
   海南出台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实行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海南省政府日前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实行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一系列长效机制,着力保护1823公里长的海岸带,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秩序。

  《细则》规定,将海岸带的保护与开发纳入海南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划定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限定开发边界,实施严格保护措施。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I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等开发建设活动。因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选址无法避开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均要报省政府批准。

  目前,海南省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已划定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115.45平方公里,I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48.86平方公里,共占海岸带陆域200米总面积的50.1%。

  确立海岸带开发管控规则,促进保护与开发。《细则》要求,妥善处理生态保护红线内已有建设活动,引导和鼓励其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的建设进行严格限定。除港口、码头、滨海机场、桥梁、道路和海岸防护工程涉及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等七类情况以外,不再规划新建建设项目。合理规范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特殊区域的开发管理。

  同时,《细则》还明确,对不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占用林地、建设、环评等审批手续。

  加强海岸带开发监管和生态保护,切实保护好海岸带生态环境。《细则》明确,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日常巡查制度。规范海岸带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各类水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已建成的依法关停、搬迁或转产。划定和保护公共休闲海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滩,不得超越土地使用权界线占用海滩,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在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新建入海排污口。

  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实行终身问责制。《细则》明确了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反细则规定,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在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造成海岸带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无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均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