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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对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时间:2014-12-15 10:38:16 
       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本条规定属于新增条款,主要是为了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相衔接,具体规定了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已经开展环评的规划中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环评作为审批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可适当简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报经法定审批部门审批。

  凡是依法应当进行环评的项目,环评未批准的,不论该项目建设本身是否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都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将依照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进行处罚,轻则责令停止建设、罚款、责令恢复原状,重则拘留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