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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刘赐贵:学习贯彻《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推动海洋观测预报

发布时间:2016-11-04 09:36:43 
                      ■ 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赐贵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3月1日经国务院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这个《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海洋观测预报事业从此进入了法制化轨道,是我国海洋观测预报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一、深刻领会《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海洋事业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填补了我国海洋观测预报领域的立法空白,对推动海洋观测预报事业的健康发展,确保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的有序进行,更好地发挥海洋观测预报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条例》的颁布施行,对推动我国的海洋观测预报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几代海洋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国的海洋观测预报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为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存在着海洋观测预报的经费投入不足,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和海洋观测环境经常遭到破坏,海上观测的能力严重不足,海洋预警报信息的发布不够及时等问题,制约了海洋观测预报事业的发展。《条例》明确,海洋观测预报事业所需的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和海洋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国家建立海上船舶和平台志愿观测制度,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指定媒体及时刊播海洋预警报信息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将为海洋观测预报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二,《条例》的颁布施行,对确保全国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的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我国从事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众多,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各部门和单位的海洋观测站(点)存在重复建设现象,获取的海洋观测资料也分散在各自手中,未能实现有效整合并发挥应有效益;少数机构和个人擅自对外发布海洋预警报信息,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有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向国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一些国外组织和个人还非法在我国管辖海域开展海洋观测,对我国的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条例》明确,海洋观测网要进行统一规划,海洋观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和共享,公众海洋预警信息由海洋预报机构统一对外发布,开展涉外海洋观测活动和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要经过审批等。这为确保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证。

    第三,《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促进海洋观测预报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随着我国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海洋环境保障和防灾减灾公益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多。《条例》明确了海洋观测预报事业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性质,要求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和调整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组织海洋预报机构及时制作和发布海洋预警报,提出确定海洋灾害防御区的意见,并组织开展海平面变化、影响气候变化的重大海洋现象预测评估和警戒潮位核定等工作。这对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海洋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努力拓宽海洋观测预报的工作领域,更好地服务于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海洋观测预报事业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下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海洋观测预报事业的最新要求,确立了一系列加强海洋观测预报管理的重要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建立了海洋观测网统一规划制度。为解决当前我国有些海域的海洋观测站(点)密度不够,有些又距离过近、重复建设的问题,《条例》明确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来负责编制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的海洋观测网规划。同时还对海洋观测网规划的编制程序、遵循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规范,强调海洋观测网的建设要符合规划,并对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审批权限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建立了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和海洋观测环境保护制度。针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和海洋观测环境经常受到人为破坏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同时还强调了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观测环境保护,明确了在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行为,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的要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海洋观测站(点)。

    三是建立了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制度。由于海洋观测站(点)具有施工难度大、维护成本高等特点,我国目前的整体海洋观测站(点)数量仍然相对较少,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要求。借鉴国际志愿观测船计划,《条例》中提出国家建立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制度,鼓励具有中国国籍的船舶和在中国管辖海域内设置的各种海上平台开展志愿观测,既有利于弥补我国目前的海洋观测站(点)数量稀少的问题,同时也能为国际志愿观测船计划做出积极贡献,体现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四是建立了海洋观测资料统一汇交、共享和无偿提供制度。海洋观测资料是重要的信息资源,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开展海洋观测活动获得的资料应当归国家所有。为提高海洋观测资料的综合效益,《条例》特别规定了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要向有关海洋主管部门统一汇交海洋观测资料,海洋主管部门要对其妥善存储、保管,并对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建立数据库,以实现资料共享。同时《条例》对海洋观测资料的共享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属于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五是建立了涉外海洋观测活动和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的审批制度。海洋观测的资料和成果除了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领域有着广泛用途之外,对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条例》明确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同时,还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前,必须报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批准,以确保我国的国家安全。
六是建立了海洋预警报发布和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制度。为维护海洋预警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沿海公众能够及时获取海洋预警报信息,《条例》规定了海洋预警报只能由海洋预报机构向社会统一发布,沿海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指定有关媒体及时刊播海洋预警报,并在沿海地区建立各种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同时,《条例》还强调在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内设立产业园区、进行重大项目建设的,应当进行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合理安排危险区域内的生产活动和生活设施建设。

三、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条例》的出台,凝聚了几代海洋工作者的汗水和智慧,也为海洋事业的蓬勃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不断强化海洋观测预报管理工作,推动海洋事业的大发展。

    一是要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海洋观测预报事业发展的良好局面。同时注意做好海洋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工作,使每一位基层干部职工都能够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自觉贯彻实施。

    二是要抓紧做好《条例》的配套制度建设工作。《条例》虽已颁布,但其中的很多条款仍然比较原则,还需要通过相关配套制度加以明确。沿海各省(区、市)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要及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保证《条例》中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要切实加大《条例》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力度。《条例》的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抓紧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共同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对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对违反《条例》的不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12年是贯彻实施《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的第一年。全国海洋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要以此为契机,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扎实推进,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